发展规划处、党委研究室、法治建设办公室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试 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21   动态浏览次数:2059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术机构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员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为“上海交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JTU。
第3条 本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第4条  本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5条  本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本校的使命是:以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
第6条  本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
第7条  本校创建于1896年,校庆日为4月8日,本校校徽由齿轮、铁砧、铁锤及书籍组成,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8条 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9条  党委会是本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和老龄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它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0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学校章程;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其它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1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汁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2条  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本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3条  教学委员会是本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级领导、主要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科教学评估;
(三)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其他需要本科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14条 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本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  
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二)拟定并决策兼职教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聘任条例;
(三)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5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四)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16条  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事会等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校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第三章 学术机构
第17条  学院是本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18条 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涵盖至少两个领域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学院下可设系、研究所等学术机构。
第19条  除有特别情形外,本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它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情况。
第20条  除有特别情形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学校组织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21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本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下可设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第22条 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学校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23条  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本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24条 本校设立校级公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直属学校管理;各学院可设置院属公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
第25条  本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26条  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27条  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
第四章 学 生  
第28条 本校以精英教育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29条  本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特殊专业可设置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30条  本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三年。本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除有特别情形外,本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31条  本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本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32条  本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本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33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34条  本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工作等。
第35条  本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五章 教职员  
第36条  本校教职员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同时,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37条 本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38条  本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39条  本校的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本校教学和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和科研并重的专任教师系列、以教学为主的专职教学系列和专职从事科研的研究系列。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0条  专任教师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专职教学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专职研究系列的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三个等级。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1条 本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需要,可在专任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制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42条  本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本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享受带薪学术休假。
第43条  本校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本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外从事每周不超过一天的兼职工作,但须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44条 本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45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校友会、董事会等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46条 本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47条  本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48条  除医学院等有特别情形的外,本校的房屋等非货币性资源配置,根据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等用途,实行不同的收费、返还制度。
第49条  本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50条 本校产业集团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学校与产业集团之间明晰产权关系。
第51条  本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52条 本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53条  本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本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54条  本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主等。本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55条 本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本校积极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56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57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备案。
第58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59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60条 本章程自2006年4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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