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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19-05-07   动态浏览次数:10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推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以勇于担当、从严从实、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的奋斗精神,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指校内教学院系和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教学单位”),以及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和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化实体等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非教学单位”)。

第三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管理以年初下达目标任务、过程督办指导管控、年终考核兑现奖惩为实施流程,以紧扣目标、落实责任、注重实绩、强化激励约束为原则,以精准、量化、刚性为考核要求。

第四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校长主抓。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与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发展规划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成。目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二级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制订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

(三)研究制定目标任务指标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

(四)负责定期督办指导、过程管考及年终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五)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的决定决议。

目标办根据组成单位的职能适当分工、相互配合。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督办指导、过程管考和年终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年度目标任务书、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考核实施方案的组织制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管理、考核和测评,纪委办公室对目标责任管理负监督责任。

第二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构成和制定程序

第六条  二级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分为共性目标、发展目标、年度重点任务、挑战性任务四类指标。

共性目标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依法办学治校、学生教育管理、防范安全稳定风险、管理服务效能等任务指标。

教学单位的发展目标按本科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就业创业工作、开放发展与交流合作等方面确定。非教学单位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年度主要任务和各单位职能确定。

年度重点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重大现实急需,按照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要点确定。

挑战性任务激励各二级单位勇挑重担、“跳起来摘桃子”,任务指标实行二级单位自定和目标办拟定相结合。该指标不计分,只奖不罚。

第七条  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的程序

(一)填报:每年秋季学期末,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单位提出量化或明确定义的年度指令性目标。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下一年度学校和本单位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填报年度目标任务书。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学校工作要点及部门职能职责填报。

(二)联审:教学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书,由目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形成教学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初稿,并反馈征求意见。非教学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书,由目标办初审并反馈征求意见。

(三)拟定:目标办结合各二级单位对年度目标任务书初稿的反馈意见,再次组织集中审核,形成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送审稿。

(四)审定:每年春季开学初,学校党委常委会专题审定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送审稿。

(五)定责:常委会审定的目标任务书于春季学期开学日下达到各二级单位,并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实名签署,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即为领办、定责。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其主要负责人为目标实施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对涉及其他单位协办的目标任务,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因拖延、推诿造成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教学单位做好目标责任实施工作,各教学单位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同时作为考核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分类测评,共性目标的考核侧重差错管理,强调科学规范;发展目标、年度重点任务、挑战性目标的考核侧重绩效管理,强调实绩贡献。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过程管考。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的督办和检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对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目标办组成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学单位相关业务指标执行落实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过程管考情况作为考核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进行年终一揽子、一次性综合考核,每年年初由目标办制定并公布当年目标任务指标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秋季学期中期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年终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二级单位须在学校考核前完成自评并提交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目标办负责汇总各二级单位业绩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的考核结果在校内网公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评优和奖励主要依据,与所在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挂钩,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干部选拔、培养、使用挂钩。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依据,按分管职责挂钩。

第十八条  对全面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增加优秀等次比例、提高绩效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减少优秀等次比例、降低绩效奖励标准或取消绩效奖,并由分管校领导约谈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人,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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