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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国 张海生:学科治理的三重逻辑及其互动机制
发布人: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04-13   动态浏览次数:486

本文发表在《教育发展研究》 2022年第3

  要:学科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学术、学者、高校,又包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其治理方式既有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度,也有自下而上的学术治理,也包括各级横向沟通的制度设计,治理目标既要促进知识增长和人才培养效能,也要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此,学科治理是以实现高等教育职能为目标、以资源配置和政策保障为导向、国家与政府主导的、学校与学者共同参与的带有项目制特征的治理模式。国家、大学与学术所分别代表的国家权威(政策权威)、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就构成了学科治理的三大关键主体。其中,国家和政府始终主导和引领学科建设的方向,大学组织是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推进者,以学者为代表的学术力量则构成了学科建设的生产主体。学科治理需要在国家、大学和学术之间实现不同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当下的学科治理正在经历由统一模式向混合模式的变革,未来的学科治理需要进一步凸显学科的特色与优势要素,走向学科发展的多元治理模式。

关键词:学科治理;学科建设;学术治理;项目制;治理模式

 

学科是关于人类知识体系的划分。关于学科,在高等教育领域语境有着较大差异。在西方,学科只是关于知识的划分与分类体系;在我国,学科既是知识的划分,也是进行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在西方高等教育领域无学科建设一说。而在我国,学科建设尤其是学科重点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关系到学科专业的设置与建设,关系到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关系到教育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协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通过有效的学科治理,以科学设置学科、优化学科结构、提高学科建设质量,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基本保证。2015年我国启动的“双一流”建设政策更是明确了一流学科建设是重中之重,也是“双一流”战略的起点。学界普遍认为,一流学科是一流大学的核心要件,没有一流学科就没有一流大学;一流的治理构成一流大学的保障,没有一流的学科治理,难有一流的学科,更妄谈一流的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迫切呼唤学科治理。如果说学科建设是大学各项工作的“龙头”,学科治理则是构成学科建设的“龙头。在此背景下,探讨学科治理的内涵与运行的逻辑关系,通过学科治理提高建设质量,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政策价值。

一、学科治理的内涵:基于高等教育宏观政策的解读

据统计,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2000年至2020年主题为“学科治理”的文章有221篇,其中题目中涉及“学科治理”的有13篇。何为学科治理,目前主要的学术观点虽然区分了学科治理与学术治理、大学治理的区别,但更多是从微观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学科治理。如王周谊认为,学科治理是学术治理在学科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对大学内部有关学科的事务进行引导、协调和规范的过程。主体是高校内部的学科利益相关者,治理对象是大学内部的相关学科事务。[1]谢凌凌等认为,学科治理就是学科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学科诸多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学科决策主体依据既定的学科决策权安排,经由特定方式和过程来做出学科发展相关重大事务的决策。[2]陈金圣等认为,学科治理可理解为围绕着学科知识的生产、传递及应用,政府、社会、市场和大学等学科发展的诸种利益相关者通过特定的路径对其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结构和过程。[3]何晓芳认为,学科治理是大学组织中学科主体参与决策学科事项、分配学科资源、制定学科规则的过程与结果。从系统维度上看,学科治理体系包括学校层级的学科治理,以及学部、院系的基层学科治理。从要素维度上看,学科治理包括对学科结构、制度、机制、文化等的治理。[4]

从我国学科与学科建设的语境及政策看,党和政府历来是把学科尤其是重点学科建设作为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策源点。从20世纪80年代的国家重点学科到今天的“双一流”建设,无一例外都是把学科建设提升为高等教育发展的国家战略层面,旨在通过学科的重点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提高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际科技发展的趋势。因此,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学科治理是一个宏观概念而非微观的学校治理与学术治理层面的概念,是一个涉及国家、政府、高校和学术几个层面共同协作的治理概念,是一个需要从高等教育宏观政策来理解和阐述的治理概念。学科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学术、学者、高校,又包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其治理方式既有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度,也有自下而上的学术治理,还包括各级横向沟通的制度设计;治理目标既要促进知识增长和人才培养效能,又要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此,学科治理是以实现高等教育职能为目标的,以资源配置和政策保障为导向的,国家与政府主导的、学校与学者共同参与的带有项目制特征的治理模式。

二、学科治理的主体:政府、大学与学术

国家与政府是学科治理的主导者。在学科治理中,国家具有政治权威,政府具有政策权威,在指定和指导学科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学科建设只有面向本国实际和时代要求,为国家和社会服务,才能够获得巨大的发展动力,展现巨大的价值和发展前景。尤其是在文化和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学科建设必须和国家的发展命运联系起来,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正如布鲁贝克所说的那样,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知识,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大学将因无用而失去存在的根据。在日常的学科治理中,政府一直把优化学科结构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特别是人才培养结构的重点。通过建立新型机制,促进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密切结合,推动市场调节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有机结合,构建主动适应、动态调整的有效机制,持续促进学科优化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学科专业调整与毕业生就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资源配置和经费投入的联动机制,使人才培养的“入口”与需求和使用相匹。根据不同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产业调整、就业岗位变化等情况,健全学科专业预警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奖优退劣”的激励机制,提高学科专业设置的质量,促进结构的优化。

在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中,国家和政府更是发挥着主导作用。1985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根据这一要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78月发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重点学科建设从此正式开始。1987年国家教委组织了全国第一次重点学科评选。进入新时代,国家继续重视重点学科建设。201510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开启了世界一流大学与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征程。2017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具体了“双一流”实施过程。20208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2020年“双一流”建设周期总结工作的通知》,当下是双一流建设第一周期总结的关键节点。随着“双一流”建设的推进,首轮建设周期已经结束,第二轮建设名单即将发布。国家和政府在“双一流”建设中起着主导者和规划者的关键地位和角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为一流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一流学科的目标是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和发展。国家的一流学科建设,不是单纯为了追求国际排名和各种荣耀,而是切实促进知识增长和满足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为国家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实现科学研究的重大突破。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坚持创新驱动。一个方面,以创新引领发展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也有利于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另一方面,以创新引领发展不仅是应对国际竞争新格局的关键之举,也是破解“卡脖子”问题的内在要求。一流学科建设必须面向大局,坚持产学研深度融合,发挥大学与学科作为基础创新能力的关键。

围绕这一目标,政府对于一流学科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掌握了政策制定权、资源配置权和检查评估权,通过带有项目制特征的这种总体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机制嵌入大学治理与学术治理中,[5]渗透至大学学科建设的制度构建及其运行机制中,使一流学科建设带有明显的政府驱动特性,其核心制度逻辑是以政治权威、政策动员、项目制及三者相互渗透为核心,以大学组织的行政力量为依托,以政策指令和资源配置为驱动,以层级化项目为导向,以调动学术力量的主动性积极性为重点,以问责评估为合法性依据的学科治理体系。

高校是一流学科治理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推进者。任何组织的发展都要围绕它所在的环境出发,只有适应环境满足周围需求的需要才不至于被社会淘汰,大学也一样。学科作为大学组织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单元和组织载体,其得以存在的合法性不仅存在于以知识发展为主导的学科建制的形成,也存在于以绩效评估为主导的大学行政的干预,是学术治理与行政治理的复合体。学科作为知识创新与发展的重要阵地,实际上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主要职责,但囿于中国现行的学科制度,学科建制的形成与否,实际上决定了学科发展所需要的经费、资源、招生等重要资源,[6]由此也就决定了大学组织在发展学科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学科本身的优势地位,还要考虑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既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又要关照学科发展特色凝练和学科结构持续优化,平衡优势学科与弱势学科。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国家和政府依赖政治权威和政策权威来引导一流学科的建设方向和资源配置,但大学实际上作为一流学科治理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推进者的角色而出现,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起到真正的决策主体作用。换言之,在学科治理中,大学实际决定着哪些学科可以成为优先发展领域,哪些学科需要缩减、裁撤乃至合并。而大学所做出的一流学科建设决策的合法性来源和评判标准,并不都是基于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促进学科知识增长,甚至更多出于短期的大学排名和学科评估的诱导,即学科排名越靠前,就越有希望获得国家政府的支持,政策资源的倾斜,也就越容易获得高校行政领导的青睐,入围中央或地方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名单,因而也就越容易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由此,也就出现了首轮“双一流”学科建设与国家战略需求尤其是科技创新发展之间存在极不相称的反差现象。[7]这种反差现象的存在也就表明,在决定哪些学科能够成为优先发展领域时,大学并不会一味地坚持学科特色发展逻辑,而更多秉持的是一种“运动式”治理的发展思维,以学科排名为主要考虑因素,以入围一流学科建设名单为目标追求,希冀通过获取国家“双一流”建设资源和政府政策支持来实现学校学科排名的快速增长和大学声誉的骤然提升。

围绕学科排名和大学声誉提升这一目标,大学会基于学科发展现状进行一流学科建设领域的调整与优化。大学通过学科评估、学科排名、绩效考核等技术理性和数据结果来实现学科建设的行政干预,使一流学科建设突破单一学科发展的思维局限,使之在国家战略需求与学科知识增长之间始终保有一定的张力关系。然而,就当下的学科治理而言,大学在推进一流学科建设与治理过程中,更多遵循的是大学排名的诱导,而非满足知识增长和国家发展需求。在大学内部,面对日益激烈的资源和声誉竞争,大学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大学进一步集中权力,通过行政介入的方式集中资源和力量应对来自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考核和问责,完成各种任务、指标。[8]在此语境下,学科治理就不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带有项目制特征的政治(政策)治理模式,也不再是以促进知识增长和科技创新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治理模式,而更多是在大学行政力量主导下的以提升学科排名和声誉为主要目标的行政治理模式。事实上,大学作为国家和学术之间的桥梁和中介,理应在学科建设与治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然而,大学要想在国家需求、大学排名和学科发展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就需要构筑国家、大学组织和学术力量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在这方面,大学的角色和地位如果不能摆正,学科建设的目标就很难达成。

学者(学科共同体)是学科建设的生产主体。学科作为学术共同体依赖生存和发展的栖息地,承担着知识传承与创新、生产与应用的主要职责,并借由学科高深知识的持续生产来推动学科的发展与壮大。由此,学科共同体也就构成了学科建设的生产主体,亦即成为学科治理的关键主体。一方面,学科本身具备的自组织性特征,要求学科治理必须坚持学术导向和学术治理模式,要确保学者在学科建设与治理过程中的决策主体地位,坚持学科发展的本原逻辑和学者行会式的集体决策机制。坚持学术导向就是要坚持以学术成果为导向,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民主,切实保障学者在学科重大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坚持学术治理模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学者个体的专业知识、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借由各种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来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反复的沟通、协商、妥协、交流等方式,达至学科建设与治理的共同意志和发展共识,积极发挥学科权力在学科结构调整、学科发展建设以及学科集群生长等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学科与权力相伴相生,学术权力是学科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学科治理还需要处理好不同学科之间的发展关系,构筑良好的学科发展生态。伯顿·克拉克认为,“根据独特的理智任务,每一个学科都有一种知识传统……和相应的行为准则……不同学术专业的人,实际上进入了不同的文化宫,在那里,他们分享有关理论、方法论、技术和问题的信念。”[9]可见,不同的学科,其知识生产的范式和能力是有所区别的。学科治理需要消除学科间的恶性竞争,确保每个学科均能通过交往对话和制度规则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而不至于因学科发展传统和学术成果多寡而丧失发展机会,建立不同学科发展之间的融合机制。在实践中,很多高校在遴选一流学科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处理好新兴优势学科与传统特色学科之间的关系,一味地推崇具有显性成果的学科领域,只顾眼前的利益和资源,而罔顾学科的传统以及长远发展,将传统的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抛诸脑后,致使一流学科建设的根基不稳以及学科发展生态失衡。因此,坚持学者为主的学科治理,需要通过学术共同体的共识决策来遏制这种急功近利的学科建设行为。[10]

综上所述,政府、大学与学术所代表的国家权威(政策权威)、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就构成了学科治理的三大关键主体。其中,国家和政府始终主导和引领着学科建设的方向,大学组织是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推进者,以学者为代表的学术力量则构成了学科建设的生产主体。三大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能够有效促进学科治理目标的形成——同时满足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大学排名和声誉提升、促进学科知识增长,实现学科建设的高效率推进和高质量发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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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科治理的逻辑:实现治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根据国家(政府)、大学组织和学者三者在学科治理中的作用及其特征,学科治理在中国语境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发展逻辑:学术逻辑、大学逻辑和国家逻辑(如图2所示)。在不同逻辑下,因其学科建设与治理的使命、目标和动力机制不同而使得学科治理的机制、原则和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见表1),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最终致使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即三重逻辑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张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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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逻辑下,学科治理的使命和目标在于提高学科的学术声望,通过学术发表实现学科知识的创新与增长。由于学术研究本就源于学科成员个体闲逸的好奇,因而其治理机制是基于同行评议的行会式治理。而且在学术治理中,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自主决定学科资源(包括人财物)的分配。在大学逻辑下,学科治理的使命是建成世界一流学科,目标是提升学科排名和大学声誉,因而其动力机制是利益驱动的,旨在为大学的发展获取更多的政策、资源、经费、项目支持。作为大学组织的重要权力来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二元权力结构在大学组织的存在,也就决定了大学的学科治理也必然兼具学术治理和行政治理的双重特征。在此治理机制下,学科资源配置的原则不再由学术权力(学者)单一自主决定,而需要在行政权力的主导下从大学组织层面综合考虑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在国家逻辑下,学科治理的提出是外部驱动的结果,国家将学科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旨在通过学科知识创新来为国家建设需求服务,提高大学以及学科的现实服务能力。国家根据现实发展需求,对学科建设采取的是一种渐进的引导模式,即由政治权威和政策权威来引导学科建设的方向,并借助科层制和项目制依托大学的行政力量来实现学科治理。

可见,三重逻辑下学科治理的使命和目标之间是存在错位的。这种错位的存在,不仅是当下一流学科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源所在,也是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三者之间互相不满意的关键所在。进一步而言,在这三重逻辑中,真正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是大学,而不是国家和学术力量,即在学科治理中,大学组织的力量过大,政治权威和政策权威虽然有很强的渗透性,但它掌控的更多是宏观层面的方向性,实际上的一流学科建设主要是由大学组织层面在推动和实施;学术治理模式也难以发挥实效,存在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僭越的问题,学术力量作为学科建设生产主体,在日益激励的竞争模式下,很多具有特色的学科领域或因其生产能力不足而被抛弃或搁置,或因其学科归属难以界定而被耽误,这实际上都是由于三大治理主体之间未能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而致。

此外,三重逻辑下的学科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因此,下面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由三大治理主体的不同互动关系而形成的学科治理模式的发展形态(如图3)。根据治理主体的成员角色以及治理模式的标准,学科治理模式的发展形态应由统一模式走向混合模式再到多元模式,而且三者博弈下的多元治理模式更加符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未来目标,更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科发展生态,助力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达成。学科治理的统一模式的成员角色是高度同质化的,即其评价主体是单一的,治理模式的标准也是统一的,十分强调学科核心要素指标的达成,包括大学排名、学科排名、知识生产等指标设定。202228日,教育部官网发布的《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对2022年“双一流”建设做出了新的部署,按照基础研究、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不同规律和需求标准,完善多元评价体系和常态化监测系统,逐步淡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身份色彩,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综合优势的建设高校赋予一定建设自主权,探索分类特色发展模式。即要淡化身份,探索完善多元评价和常态化监测,实质是一流学科的评价由统一的一元模式走向强调不同学科的核心要素的多元模式。

学科治理的混合模式的成员角色不再单一,并逐渐走向多元,也即是说该模式的治理主体的成员越来越多元;学科治理的成效与评估不再局限于学科核心要素指标的简单完成,开始注重一流学科特色选项的概括与凝练,开始考虑学科特色、地域需求等问题。学科治理的多元模式的成员角色是多元的,评价因素是高度异质性的,不再局限于大学与学术,更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到学科建设与治理过程中;学科治理的成效与评估更多注重学科特色优势要素的集聚和形成,此种模式理应成为未来学科治理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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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下而言,我国学科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刚刚起步,正在经由统一模式走向混合模式的制度变迁当中,学科治理不再仅仅是学科共同体发挥学术权力参与学科建设的重要抓手,也不再仅仅是高校的内部事务,更成为国家和政府推动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手段。未来,学科治理需要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进来,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和互动机制的建构,实现各利益主体诉求的有效表达、沟通协商和合作共赢;同时还需要根据学科发展传统、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沿来实现学科特色优势要素的形塑、凝练和升华,使学科治理真正为一流学科建设保驾护航。

那么,在国家、大学与学术多元利益主体的互动关系下,学科治理如何才能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呢?既然不同逻辑下的学科建设与治理存在较大的错位倾向,就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将三者之间的矛盾降至最小,使三者之间始终保有一定的张力空间,形成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的良性互动机制。总体而言,就是要增加国家层面和学科层面在学科治理过程中的发言权,打破大学组织单一按照学科排名进行一流学科遴选和建设的弊端。当然,大学排名并不是不要,而是只将其作为参考而存在,大学评价应引导和促进大学突破排名追求。[11]具体而言,国家应根据战略需求来规制大学对学科的治理,通过政策倾斜等手段,对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学科领域进行扶持和关注,为营造良好的学科发展生态奠定基础。大学应转变“唯排名”的发展理念,通过学科的自我评估、记台账、学科数据动态监测等方式,以多元的标志性成果(不同的学科可以有不同的标志性成果)为考核依据,适当参考学科排名,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及其学科组织应根据历史传统和发展前沿,充分挖掘学科发展潜力,不断凝练学科发展特色,走特色发展、差异发展和融合发展之路,实现在不同竞争梯度上竞争,[12]通过各种途径不断表达学科发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争取更多内外部资源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四、结   

学科治理并不是简单的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带有项目制特征的科层治理,也不是单一学校行政力量主导的行政治理,更不是纯粹的学者共同体的学术治理,而需要在国家、政府、大学组织以及学者等治理主体之间实现权力的有效使用,以达至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由此,国家(政治权威)和政府(政策权威)权威、大学(行政力量)以及学者(学术力量)就构成了学科治理的三个重要治理主体,并在实践互动中形成了比较复杂的互动关系及其运作机制,而学科治理的目标就需要在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终达至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大学排名有发展、学科知识不断增长的多赢局面,推动一流学科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发展。在国家、大学与学术三重逻辑下,实现一流学科建设与治理的效果,一方面要在项目治理与学术治理之间始终保有一定的张力关系,既要发挥政府项目制和科层制(政治权威和政策权威)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又要保障学者的学术权力(学术力量)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实现一流学科治理的外部治理主体的方向引领、有效监管和评估问责,在国家战略需求与学校特色一流学科形塑之间实现有效耦合;另一方面,要在学科组织者实施者与学科知识生产者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机制,既要发挥大学组织(行政权力)在一流学科治理过程中的组织者角色,又要充分尊重学者(学术权力)在一流学科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实现有效互动,构筑大学学科治理的良性生态环境,使二者之间的互动始终保有一定的张力空间。当下的学科治理,正经历由标准统一模式向混合模式的变革中;未来的学科治理,需要进一步彰显学科特色优势要素,进而走向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多元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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