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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制订好大学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21   动态浏览次数:707


据媒体报道,近日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表示,该校在起草《复旦大学章程》,其中会划分和限定各种权力,包括校长的权力。杨玉良感慨,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他表示,复旦已做出规定并付诸行动,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而且,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是空架子,学校为此设计了专门的会议制度和“召见—问责”制度。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就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单独召开会议,形成独立决议。  
杨校长的这番言论,成为岁末年初很“给力”的教育改革新闻。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确定的26所进行“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学校之一,复旦的改革举动,或意味着我国大学办学将告别长期以来没有大学章程的困境,真正依法治“教”。我国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大学须有大学章程,可至今为止,我国诸多高校并无章程。  
正如杨校长所言,划分和限定各种权力,包括校长的权力,是制定《大学章程》十分重要的内容。可问题随之而来,谁来界定权力、责任?建立何种机制落实这种权责界定?谁来监督落实《大学章程》?如果这些问题不厘清、解决,“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是空架子”之类的表态,就很可能还是停留在口头上。  
从复旦校长所讲述的部分章程内容看,笔者以为情形并不乐观。比如,“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改革措施,吉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近年来已经这么做过。这些大学都称,这是实行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分离,然而,那是似是而非的。
  不妨来看看何为真正的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
  以耶鲁大学为例。耶鲁大学的传统之一是教授治校,经耶鲁董事会的认可,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院长、教授会和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耶鲁学院和文理研究生院的全体教师构成了文理科教授会,并由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后者由校长、教务长、耶鲁学院院长、研究生院院长组成。
  很显然,在学校的学术治理框架中,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等行政人员是在教授会里,且是“执委”。而校长在学校里能做什么呢?耶鲁大学现任校长雷文上任之后,就再也没有带过一个研究生、博士生,没有挂名领衔做过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只出过一本专著——《大学工作》,还不是学术著作。他在《大学工作》一书的“序言”中这样写道:对任何一所大学的校长来说,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吸引和培养第一流的师生。在他看来,大学校长是一个需要全神贯注、专心致志、全力以赴去做的事业,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再去旁顾其他的事情。
  简单而言,真正的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不在于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学者担任校长之后就做职业化校长,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种情况下,校长也就不能再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这其实是世界一流大学的通行规则,所谓利益回避。在这种情况下,校长参与学术机构是作为行政负责人,为学术决策、为教授服务。不约束校长的这一权力,只是从形式上退出,我们已知的结果是,那只是学术委员会从过去的摆设,到进一步成为摆设而已,因为大家都知道,权力还是在大学行政领导那里。大学领导们可以用行政权博得国家教学名师、首席科学家、院士头衔等教育荣誉和学术荣誉。
  复旦还设计了专门的会议制度和“召见-问责”制度,这看上去也赋予了学术委员会独立运作的权力,把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可是,大学校长会在乎学术委员会的问责吗?学术委员会又敢对校长进行问责吗?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大学校长是上级任命的,而非公开选拔产生的,这造成大学办学对上负责,而不对师生负责;我国大学内部的院长、系主任,也多是由学校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而非教授们选举产生的,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也多为“当然成员”——即因为担任学院院长,就列为委员,而非选举成为委员。依照这种任命关系,院长们、教授们都是校长的下级,下级如何对上级问责?而大学校长也是上级部门的下级,又如何独立自主?
  笔者以为,要制订管用的大学章程,首先,必须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包括调整拨款制度、改革大学校长选拔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治理结构,这三方面问题不解决,大学的财政独立性、大学的办学自主性、大学校长究竟是官员还是教育家,就难以明晰。在大学内部建立分权治理模式,基本上就是幻想。
  其次,必须在校内推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这包括实行校长职业化,要求校长与行政官员不得再从事学术事务;建立终身教授制度,保障教授的学术自治空间,防止行政人员以考核、聘用等名义干涉教授学术自由;建立学术共同体,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聘用、考核、评价、申诉等事宜,学校行政只是执行决策的机构。如是,才能把政府的财权、人事权转到大学,也才能把掌握在大学行政领导手中的教育事务、学术事务决策权转到教授手中。从而真正做到举办权、办学权、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受教育权明晰。
  要制订这样的大学章程,仅靠大学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对此,南方科大的做法值得26所试点改革的大学借鉴,这就是应将通过学校讨论、审议的章程,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南科大对应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这样通过、颁发的章程,使之成为法律。其决定的政府拨款方式、大学校长选拔机制、政府部门参与学校管理的模式、大学校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是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文本,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更替而变,社会司法机构、所有政府部门都得执行。
  我们当然期待像复旦大学这样的国家重点大学,能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开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正是由于如此,对于大学章程的制订,必须强调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不能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理念(实质是行政权换汤不换药的做法)设计大学内部的分权模式,也不能违背基本的决策程序,把本该立法的章程草率地变为大学内部规章。(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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