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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章程特点分析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21   动态浏览次数:870

(说明:本文中提到的大学:密歇根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康奈尔大学、耶鲁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伊利诺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达特茅斯学院、密歇根州立大学  )  
法治理念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个表现是,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章程,并重视发挥章程在学校办学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较完备的大学章程。从其构成来看,一般可分为单一型章程和复合型章程:前者是指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统一的总纲领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如密歇根州立大学和纽约州立大学的章程为单一型章程。后者一般由特许状(Charter)和较细化的内部章程(Bylaw)构成。如康奈尔大学、耶鲁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章程。美国大学章程,与美国法治社会及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本国特色和时代特点。  
一、美国公立大学章程与私立大学章程的不同特点  
美国公立大学章程与私立大学章程,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一般都规定了大学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大学相关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项。但是,基于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性质的不同,两者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董事会成员来源及其权责的规定  
美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渊源一般为州宪法,且州政府对于州立大学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州立大学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由州政府任命或者是通过州的人民选举产生,代表政府权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重要席位,州长、副州长、议会议长等往往是担任当然董事。例如,加州大学董事会共有7名当然董事,他们是:州长、副州长、众议会议长、公共教学部学监、加州大学校友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加州大学校长。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规定其董事会成员由密歇根州人民选举产生,他们对本州人民负责,根据本州宪法自主管理学校。董事会成员如有空缺,由州长任命人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因受州政府的影响较大,因此相对于私立大学董事会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权利也较小,章程更多地是规定董事会的义务,把州政府的意愿渗透其中。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使命是让学校提供农业、工业及其它课程的通识和实践教育,为学生的生活和职业追求做准备,为密歇根州、国家以至整个世界的发展做出贡献。  
大多数私立大学遵循自我调节的原则选拔董事会成员。即由现董事会成员推举选拔未来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一般由非政府官员的校外人士组成。联邦政府虽然以间接方式为私立大学提供一定的经费,但是没有权力直接干预学校的内部活动,并不能委派任何人参与学校的管理。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如耶鲁大学仍然为州政府官员保留着有投票权的当然董事席位。耶鲁大学法人的3名当然委员包括1名校长、1名州长和1名副州长。康奈尔大学的董事会由64名成员组成,包括4名当然成员、1名家族成员、3名被任命成员、56名董事会成员(分别由董事会、校友、教师、学生及非学术性教职工选举产生)。私立大学董事会相比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权限更大、责任也更大。康奈尔大学的章程明确指出董事会的权利是拥有对学校的最高管理权,董事会有权对全校发展战略、财政、学术、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监督这些决策的有效实施。  
2.关于董事会委员会的规定  
公立大学章程对董事会委员会的规定比较笼统。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仅提到董事会可以任命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但就具体而言设置哪些委员会并没有说明。加州大学章程也对委员会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但同样没有列出具体有哪些董事会委员会,仅对其权利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而私立大学章程一般对董事会委员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私立大学董事会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其下设的各种常设委员会来进行的,而且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分属于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该学校有12个董事会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权;投资委员会负责私人捐赠和现金收入事项;发展委员会负责开辟财源;学术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学术政策、与教师代表举行会议;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学生纪律、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加强董事会与学生的联系等;特别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另行设置。董事会会议一年至少举行四次,下设的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一次。章程分别从人员构成、选举方式、职责等三方面对这12个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篇幅上来看占了学校章程的1/3,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3.关于学校组织机构的规定  
美国公立大学的章程对于行政机构、行政人员的规定以及对院系的规定虽有提及但一般阐述不细致。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仅提到“为了进行有效管理,根据校长的建议,董事会可以批准建立、变更或废除基本的教育和行政机构。基本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学系、研究机构、中心、学院和研究生院。”但具体设哪些机构,各机构承担怎样的职能,没有进一步阐述。相对公立大学而言,私立大学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体制在章程中体现得更加突出。不管是康奈尔大学还是耶鲁大学的章程都从学校、学院、学系三个层次以及校长、院长、教授等行政、学术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耶鲁大学下设12个学院,院长是每个学院的最高行政官员,院长兼任终身职员理事会或管理理事会的主席,处理有关教育政策、学院管理的事情。康奈尔大学章程将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分为十几个等级。这些等级也是任命的结构,对每一个级别的教职工的任命或提升均需按照程序经过校长的批准生效。  
二、美国大学章程的共同特点  
美国大学章程的特点因学校性质不同而有差异,也正说明了章程具有反映学校个性特点的重要特性,可以说章程是学校的身份证。从美国大学章程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渊源上分析,无论是公立大学章程还是私立大学章程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法律特征明显。美国大学章程起源于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体现的是政府和公共团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任何单一大学的建立,或者高等教育的崛起与振兴,都是在先通过生成法律的前提下诞生的。章程的制定机关一般为州一级的议会,但是其制定不会脱离于联邦的法律规定。如1862年通过的联邦法律《莫里尔法案》,经历了四年半的立法过程。受益于此的著名大学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伊利诺大学、康奈尔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均在各自的大学章程中自然而然地在法律性上追根溯源到这里。由于美国的国家历史短于州的历史,州立法制度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联邦立法制度不可比拟的,同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规定了各州议会是州的立法机关。就美国各州议会的教育立法而言,教育法案的立法相对于其他法案的立法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和相似性,无论在程序还是规则等方面都是如此,于是很正常地看到,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中,总是将大学章程的出处标明,引用于哪章、哪条的州教育法中,从殖民时期开始延续的最新版的任何大学的章程,都是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的,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  
法律地位高。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裁决,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体现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著名案例。该诉讼案起因于学院内部管理问题,后来发展成围绕达特茅斯学院“公立”与“私立”的问题而分成了两个行政系统。这两个行政系统分别代表校董事会和州立法机关,州立法机关认为他们有权修改特许状,而校董事会不认为如此。最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做出判决:该州政府修改特许状的行为不符合“宪法”。理由为特许状是英国王室为学院颁发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州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法规破坏契约”。  “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能胜诉的根本原因在于私立学院的特许状制度。特许状奠定了它作为私立大学的法律基础,因为基于特许状建立的私立学院,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且各自独立的契约关系。又如,康奈尔大学的最新版章程,直接纳入了纽约州的综合教育法规中的一条。成为全州民众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大学章程在美国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规范性强。正是由于具备了前面提到的两个特性。作为一个出自高层次法律地位的,在很强法律文化氛围内诞生的大学章程,需要更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其法律的严密性。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还是公私合营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保证了章程的规范性,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地方的人民遵从的章程、制度、惯例必须具备通用的规范性,才能得以定为法律,这是由于有了章程法律性带来的章程规范性。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大学章程中发现在内容、形式上存在着与所在州的法律相似的规范性。  
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人民做每一件事情的具体步骤都要写进法律法规中。这种法律的程度,体现在美国法律系统中的层层关系,如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州立法案与联邦立法,再到地方区域自治契约的关系,这样也造成了美国的大学章程作为健全的法治社会的诞生品,更具有了一层社会宪法的含义。很多的大学章程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利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作为纲领性文件,在大学章程中规定各类组成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面对错综复杂多样变化的大学治理实际问题,只是做到抓住内外几个关键环节的重点,然后针对每种关系与利益组织进行规范,提出原则性规定,规定下一级别的法律法规由何而来,怎样操作。进而将各种行为细则下放到下一级规章中去,很好地做到了法律力求抓住重点与关键性环节,既不遗漏问题,又能不陷入繁文缛节之中的特点。  
修订频繁。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但其更新并不是随意性的,是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修订程序进行修改的。密歇根州立大学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提到“章程自1965年12月16日起生效,于1977年10月28日;1979年1月25—26日;1980年1月24—25日;1990年7月20日:1994年10月7日;1994年12月9日;2000年10月13日和2003年1月10日修订”。康奈尔大学的章程最新版本是2008年5月24日生效的,距上次修订章程的时间(2007年1月27日)仅隔了一年零四个月。同样,最新版的麻省理工学院章程(2008年3月)与上次章程修订的时间相隔一年半。而加州大学在其章程的最后一段特别附上一份由学校基金会秘书签字的章程修改证明书:“2006年6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同意修改章程的第十章第一节的第(f)条,修改后的章程于2006年6月1日生效”。这种比较频繁地对章程的修改,有利于章程与实际情况的吻合,从而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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