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英文名称: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略名为:GDUFS.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校区: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南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大学城内;大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
第三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育人为本、依法治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训:明德尚行,学贯中西。
第八条 校庆日: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柠檬黄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左上角。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平面地球仪和字母“W”组成;中、英文名称为红色,校徽主体以中蓝色为基调,图案为白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
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
(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
(六)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全委(扩大)会、常委(扩大)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十六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和授予博士学位;
(二)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五)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六)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五)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问题。
党委书记是校务委员会主任。
第六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节 学校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八节 学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节 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 院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隶属学校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学院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学期工作计划;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院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院务会、系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和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学院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学院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审议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由校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对外国留学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为22000人。
第四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国际通用型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第五十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基地。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学科门类和新的学科。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制订学科建设规划,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和各级名优本科专业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有机结合的学科体系。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科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教师、其它教育工作者
及工勤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七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教师根据职务聘约,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校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学校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补助;
(二)学校上级补助;
(三)学校事业收入;
(四)学校经营收入;
(五)学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章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常委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