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21浏览次数:10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编辑本段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识色、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校徽的图形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橄榄枝托起的正义剑和天平;中文为邓小平题写。
第六十二条  校旗为紫禁红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为邓小平题写体。   
规格:192*3200px。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色(紫禁红),色值:C:26 M:100 K:28,辅助色为白色和橙色。
第六十四条 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