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学校统计工作,使促进学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用以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现状及趋势,为制定管理政策、编制事业发展规划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学校建设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依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统计信息指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编制、发布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告。学校各单位指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辅助与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化实体等。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对学校的各类基础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及时、准确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 对学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进行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分类整理,对学校发布的统计信息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提供统计信息资料,按年度发布学校发展报告,准确全面地反映学校发展过程和状态。
第六条 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调查与研究,分析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 实行统计监督,利用统计方法和手段追踪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进度和质效信息。
第八条 提供统计咨询,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在治理体系建设、评估、考核等方面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统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长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核准、签发上报统计报表和对外发布的统计信息。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设置专职综合统计岗位;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责任人,学院办公室主任、其他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兼任统计员。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岗位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督促、落实统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填报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综合性统计信息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四)及时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办学状态数据,组织编写反映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的年度发展报告;
(五)负责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帐管理,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六)负责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有计划地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七)完成与统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统计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及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负责收集、整理并真实、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统计数据和资料;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统计咨询服务;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档案,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使统计信息数据来源明确,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统计员队伍应保持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统计工作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资料的可追溯性。发展规划处负责统计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统计内容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统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发展需要,学校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经费以及其他相关资源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分类状态数据。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的统计,主要包括在校学生总数,研究生、普通本科、成人本科(专科)以及独立学院普通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其他相关资源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学校的资产情况、经费收入情况、经费支出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社会捐赠情况,占地面积及土地构成情况,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基建投资情况、校舍施工情况;学校各类机构使用的资产情况;网络资源、图书档案资源、教室、阅览室、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用计算机、体育设施以及其他与办学条件相关的资源情况;后勤保障和企业化实体基本情况等。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状态数据主要包括:学校的硕士点设置、研究生工作站情况,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及课程设置情况,教学与教材情况,教学研究成果、教师获教学奖的情况,教学设施及实验教学情况,成人教育学生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状态数据主要包括:科研立项、经费、成果及获奖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情况等;科研机构(基地)及科研人员情况,校政行企合作情况,科研产业情况,学术刊物,各类学术会议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生管理状态信息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基本情况及与其学习轨迹的相关信息。即:班级人数、男女生人数,党团员人数,少数民族人数,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录取人数、生源、录取分数、新生报到率、毕业就业、自主创业、考研情况,学生科技竞赛、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发表论文(作品)、获准专利、获得奖助情况等。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专任教师、行政、教辅、外聘、离退休等)、各类各层次名师专家学者情况,师资队伍情况;校内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教职工奖惩、考核及其他一些需要备案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流和合作信息主要包括: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高校、境外和港澳台侨学生基本情况,境外教师人员情况,国际会议举办及参会情况,有海外经历人员情况,公务出访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计主要内容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指标变动情况和学校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统计资料报送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布和引用综合统计数据,必须以发展规划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确保有关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与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应时期和时点要求,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表。各单位统计员按统计指标,根据统计数据真实来源,准确填制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数据报表。
(二)初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员整理填写的统计报表和关键数据进行初审。
(三)报送。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时点向发展规划处报送统计报表,报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确认。
(四)复核。发展规划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综合报表进行数据整体性复核。单项统计、专业性统计信息由填报单位报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员复核。复核有误的,责成有关单位纠正;复核无误的数据须经发展规划处处长签字报批。
(五)审批。所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对外发布的重要办学指标数据,须经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校长签字报出。
(六)发布。经学校审核批准的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由发展规划处对校内外发布。教学、学科、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等对外公开发布的或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涉及办学状态数据的,均须发展规划处核审。未经审核及审核未通过的学校数据和资料一律不准对外发布或上报。
第二十五条 原始数据因统计口径及其它特殊原因发生变动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本部门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及其印证资料的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七条 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披露学校重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统计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推荐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记入部门常规工作负面清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2.统计资料出现错误,被责令纠正,再次出现错误的;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5.披露未经学校核实的办学数据,对学校工作或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及利益损害的;
6.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信息统计工作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6〕1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