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教政法〔2012〕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21浏览次数:1013

 鄂教政法〔2012〕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章程制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着重完善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根据高等学校不同的性质、管理体制、办学层次和组织特点,对公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对综合性大学和专业性院校,对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等的章程建设,包括章程的重点内容、制定的程序等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确保章程制定工作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顺利进行。
(二)坚持试点先行。确定湖北大学、三峡大学、湖北师范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作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试点单位,率先开展章程制定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坚持改革创新。将制定高校章程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使高校章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以改革为制定章程提供动力与内容,以章程建设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和规章制度系统集成的载体。
(四)坚持突出特色。各高校应根据《暂行办法》,以及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法制统一、改革创新和自主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各具特色的章程,避免千校一面。
三、工作步骤
章程制定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全面启动,2013年底以前完成全省高校的章程制定和核准、备案工作。
第一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为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省教育厅及各高校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暂行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通过学习宣传和研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同时,各高校根据《暂行办法》和本方案研究制定本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制定的方向、程序和时间表。
第二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为各高校章程起草阶段。各高校根据《暂行办法》和本校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组建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工作专班,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章程起草工作。学校章程草案起草好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高校章程报教育部核准,省属高校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三阶段: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章程核准阶段。省教育厅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由教育厅及相关部门领导、高等学校管理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建立章程核准机制。2013年9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省属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试点高校可提前提出申请)。省政府举办的高校章程,直接报省教育厅核准;市(州)政府举办的高校章程,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其他省级部门所属高校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其中,本科高校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民办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制定或修订章程,报教育厅核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高校要集中一段时间,通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培训辅导、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起草班专成员和广大干部师生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同时,要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举办专栏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制定高校章程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从原则、内容、程序和效力上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内涵,切实提高开展高校章程建设的能力,提升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水平。
(二)严格制定程序。各高校在章程起草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全面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切实做好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送主管部门核准等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内容。章程内容是章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是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各高校章程必须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制定,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章程内容必须完备和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
(四)推进依法治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各高校要以制定章程为契机,以章程为依据,认真清理和修改学校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推动学校整体改革,推动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行政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亲自抓。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高校章程制定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请各高校于5月30日前将本校章程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以及牵头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高校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秦伟文、万岩;联系电话:027-87328030、87328130(传真);电子邮箱:hbsjytzfc615@yahoo.cn。